第一条 为加强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的管理,保证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教育质量,促进高职高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分为两类:一类由教育部委托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另一类由教育部委托学校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对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的领导,基地管理部门应设立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和培训规划及下达的培训任务编制本基地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每年2月和12月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分别提交本年度培训计划和本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对基地所开展的培训项目进行质量监控;组织制定培养培训方案和教学大纲。
第四条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的培训对象包括院校长、骨干教学管理人员、专业教师和实验(实训)指导人员。师资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一是有针对性地进行各类旨在提高教师高等职业教育理论水平、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短期培训;二是进行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三是开展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各基地应按照教育部对各基地的任务分工分别开展高职高专教育师资的培训培养工作。
第五条 基地学校要根据高职高专学校师资的培训需要和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合理地确定培训专业类、项目、层次和内容,要有健全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培养方案,加强授课教师队伍和教学素材库的建设,建立起必要的考评制度。
第六条 加强基地师资培训管理。师资培训基地主管部门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基地学校师资培训经验交流会议,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基地校的培训及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教育部专家组可进行抽检),评估结果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等。连续两年合格标准以下的,取消基地校资格。
第七条 基地建设采取国家、地方和学校共同投资的方式进行,对于国家和地方投资实行专款专用。专款中应有部分用于基地的软件建设,专款中10%-20%的经费应用于培训费用的补贴,以降低学员及送培院校的经济负担。国家鼓励基地学校与当地政府以及相关行业、企业结合,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文作为关于印发《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2003年培训计划》的通知(教高司函[2003]50号) 的附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