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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8日 00:00 阅读:次 字体:【
  • 教高厅函[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示范高职)建设计划2008年度立项建设单位申报评审等工作。为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重点
        (一)院校综合建设
        示范高职建设要以提高学校综合实力为目标。在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和机制创新上起到模范带动作用;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上成为改革的先锋;在招生、就业和实践环节上树立起管理的示范。
        (二)重点专业建设
        示范高职建设院校要以专业建设为龙头,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加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确保学生有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工作经历,加强对顶岗实习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实现顶岗实习与工作过程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加强“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在逐步形成由行业企业一线技术人员兼职讲授实践技能课程机制的同时,更加重视提高专任教师的综合职业素养与实践教学能力,并且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积极探索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的改革。
        (三)社会服务能力建设
        示范高职建设院校要主动开展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对口支援与交流,积极为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企业合作进行项目开发和技术革新,使企业和社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使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二、申报条件
        推荐院校应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职高专院校,有三届以上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面向地区支柱产业,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和办学定位,具有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良好的发展条件和较强的发展潜力,达到领导能力领先、综合水平领先、教育教学改革领先、专业建设领先、社会服务领先的入选条件(预审参考标准见附件一)。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举办方要通过完善政策、健全组织机构和相应保障措施,支持推荐院校建设工作。特别是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应达到建设计划的要求,列入年度预算,能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三、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包括预审、论证、限额推荐、评审、公示和公布结果六个环节,按《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2号)具体执行。
        四、申报要求
        2008年度示范高职建设将继续以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及能源与化工等(二产类)为主,兼顾农业生产、农业技术(一产类)和制造类相关服务业(三产类);适当向环保、旅游、司法等2006、2007年度涉及较少的产业领域倾斜;对2006、2007年度涉及较多的交通运输类以及财经类相关领域,原则上不再考虑。各地要按照《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资格审查,推荐特色鲜明、改革成绩突出、建设基础好、符合区域产业规划的高职院校参评。
        (一)名额分配
        示范高职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申报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申报名额由基本名额和调剂名额组成(附件三),原则上各地至少有1个推荐名额。
        1. 基本名额。以各地高等职业教育现有规模为依据确定。各地基本推荐名额为1~2所;其中,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在校生数高于15万人的地区,可推荐2所。数字计算以2007年教育部统计数据为准。
        2. 调剂名额。
        (1)所在地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认可度高,当地对高技能人才需求旺盛,近三年全省高职高专首次平均就业率(截至每年9月1日的就业率统计值)持续保持在80%以上(以教育部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可增加1个推荐名额。
       (2)根据对2006年度立项的28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绩效考核情况,地方承诺示范院校建设的专项资金或支持政策未按计划到位的地区,减少1个推荐名额。
       (二)申报材料
       1.各地推荐院校名单及排序(2份);
       2.(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1份);
       3.(地方)“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1份);
       4.(地方)“十一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计划(1份)
       5.院校“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1份);
       6.《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25份);
       7.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1份);
       8.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9.院校简介并附5分钟光盘(25份);
       10. 院校2007年招生简章(25份)。
        请各地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将以上材料联合报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其中,材料1以正式公文形式于6月24日前报至,其余材料于6月27日~28日报至。另外,材料2~8除以纸质形式上报外,还请将电子文档发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的电子信箱。
        各被推荐学校必须于6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本校网站,设置访问权限,同时,将网址、登录名和密码发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电子信箱并电话确认。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职高专教育处。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电话:010 6609 6232       传真:010 6602 0758
        联系人:范  唯   林  宇   王文涛
        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本文件所有文字资料及表格可登录教育部网(www.moe.edu.cn)和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浏览并下载。
     
    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四日